◎ 陳文卿
駕駛汽機車違反交通規則,輕則罰款,重則連帶吊扣駕照,最嚴重可吊銷駕照,甚至終身不得再考照。
工廠、餐廳、大小企業若違反國家法令,如逃漏稅、亂丟有害事業廢棄物、使用餿水油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視違規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除罰款及刑事責任外,更有勒令暫停營業,以及註銷銷營業執照,勒令永久歇業等行政裁罰。同樣的道理,社團組織、人民團體若違法國家法令,情節嚴重者,政府應該可勒令解散。
現行《政黨法》第廿條規定: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為:「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對於政黨之解散係採較寬容之規定,僅以危害國家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為限,且必須由憲法法庭審理。立法之緣由當然是避免政黨之間基於政治鬥爭考量,惡意限制其他政黨之發展。而立法之初衷,絕對沒有想到政黨竟也會成為私人謀財工具。
台灣民眾黨最近被連續踢爆種種報假帳,這些醜聞若是發生在公司行號,早就被勒令停業了,但民眾黨卻仍不痛不癢,我行我素。儘管幾乎天天連環爆,柯文哲仍高坐主席大位,安之若素,理應負最大責任的競選總幹事黃珊珊,雖停權三年,卻未開除黨籍,繼續保住不分區立委。
民眾黨標榜白色力量的口號一一被戳破,本質上與詐騙集團已相差不遠。本屆藍白立委夾過半之優勢,在立法院搞了一堆擴權法案後,民怨沸騰各地都出現要罷免立委的聲浪,可是只能針對區域立委提出罷免,對不分區立委則莫可奈何。因此,建議修改政黨法,對政黨違法情節重大者可勒令解散,或勒令停止運作。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對於目無法紀而違法亂紀的政黨,唯有放寬門檻、勒令其停業歇業,才能讓該政黨的不分區立委無法繼續作威作福,並改善社會風氣,國人才能免於被政黨爭議事件成天轟炸而污染耳目、擾亂心神。
(作者從事環保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