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廠用過核燃料貯存空間已滿,建室外乾式貯存場尋求解套。(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在本會期提出多個核電延役相關法案,他們所持的理由是要用核電提供低碳電力;在此同時,執政黨器重的童子賢董事長和李遠哲院長也表示應「 以核減碳」,挑戰環境基本法所規定的︰邁向「非核家園」目標,這使得核電議題備受社會矚目。
目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國民黨立委之提案,不論是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或是〈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草案〉,其目標都是刪除或排除該法第六條條文中有關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期滿申請換發之規定:「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讓已經超過申請延役期限(執照到期前五至十五年)的核一、二、三廠可以隨時申請延役以繼續運轉。
延役申請期限的規定是原子能委員會(現改制為核安會)參照國際核能管制機構的規範所訂定;任意修改法條,取消此要求,不但破壞核安法制規範的嚴謹性,也將提高核電事故發生的機率,而會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更大的威脅。特別是這些運轉四十年的老舊核電廠當年都未經詳實的地質調查和環境影響評估就設置,如果要繼續運轉,一定要經過詳實的檢查,了解其老化情況,評估其堪用性、安全性、環境影響,以及改善所需花費。
自然雜誌︰台灣佔二座
目前這些核電廠問題重重。首先,其設備已經老舊甚至損壞,若要繼續運轉需花費龐大經費修理和更新設備。其次,核一、二廠之用過核燃料貯存空間已滿,用過燃料無法移出反應器爐心,新燃料無法放入,只好在四十年期滿前就提早停止運轉;核三廠雖有較多的貯存空間,但也只能放四十四的量。還有,核一、二廠區鄰近山腳斷層,核三廠內有恆春斷層通過;這三個廠也無法承受類似福島震災的複合式災害的衝擊。更嚴重的是,根據《自然》雜誌(Nature)發表的研究顯示,全球最危險的三座核電廠,台灣佔了二座,因為核一、核二鄰近大台北都會區,其方圓卅公里內,人口數高達五、六百萬人,若發生事故將危害廣大民眾。此外,毒性長達數十萬年的核廢料至今仍無法妥善處置。在這樣的核電廠狀態下,縱使修法通過,相信行政院也不敢貿然延役。
事實上,以再生能源取代化石燃料,達到淨零碳排,才符合永續發展的作法。核電並不屬於國際供應鏈承諾 RE100 定義的再生能源,光電和風電等再生能源才是台積電等產業需要的綠電。
核電的主要缺點是︰
一、核電是不能永續再生的能源,其所需的鈾礦的蘊藏量有限,隨著蘊藏量減少,其價格會越來越昂貴。二、 鈾礦的開採和提煉,核子燃料的製備和輸送,核電廠的興建和運轉,核廢料的處理和處置,都會有傳統污染物、二氧化碳和輻射汙染產生,不是乾淨、無碳的能源。三、萬年毒物核廢料仍無法妥善處理和處置 ,將成為後代子孫長久的負擔。四、核子燃料的製備和核電廠的運轉都曾產生重大事故,未來無法保證不會再發生。五、核電廠的興建和除役成本昂貴。六、核電工業的發展也導致核武擴散而威脅世界和平。一些人士倡議的小型模組化核電廠或所謂新型反應器,仍具有上述的缺點,也並未普遍商業化。
前全世界將近二百個國家中,使用核電的只有卅多個。許多經濟發展程度與台灣相當或更佳者並未使用核電,如德國、奧地利、新加坡、以色列等。也就是說,全世界絕大部分國家沒有核電,台灣要成為「非核家園」並非特例。
去年底在杜拜舉辦的COP28(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第廿八次會議),雖然一些擁有核電的國家倡議增加核電以降低碳排, 但該會議真正重要的減碳行動共識是:「二○三○年前全球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提升為目前的三倍、全球能源效率年改善率提升為目前的兩倍」,台灣應該在此正確方向上努力,不要讓核電阻礙再生能源的發展,影響台灣的能源安全和減碳行動。
台灣應與全球各國共同努力減碳,但台灣是地狹人稠、地震颱風頻仍的島嶼,無法承受核災的發生,缺乏發展核電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全力發展綠能和節能,才是我們邁向能源安全、能源自主以及善盡國際減碳義務、對抗全球暖化應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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