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速建國家專責司法精神病院

◎ 趙萃文

報載台中宏恩醫院被控縱容幹部對廿三歲楊姓受監護人毆打,該院亦傳出病患性侵、病患與業務詐保,且目前中部七所法院宣告受監護處分人皆委由該院收治。五月份犯下殺人未遂受監護處分簡姓男子,亦從基隆市南光醫院脫逃,於基隆與雙北流竄逃亡四天後落網,被法務部立即解送全台唯一設有部分專責司法精神病房的高雄凱旋醫院監護,顯見建立政府「專責司法精神病院」,並由公權力直接監管已是刻不容緩。

前此因部分精神病患殺、傷人事件頻傳,立法院於一一一年一月通過《刑事訴訟法》、《刑法》第八十七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等修正案,除刑事訴訟法增訂「暫行安置」制度,最重要係模仿德國刑法將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監護處分期間從最長五年修正為可無限延長,但應每年為精神病犯進行專業評估,決定是否釋放以維病患人權。

惟我國模仿外國法一向學皮毛而未能探究精義,歐美各國除有完善精神病犯保安處分制度,並均搭配專責司法精神病院,在各縣市或合數個縣市設立一司法精神病院,看管犯行較嚴重者如犯殺人、放火、性侵犯等精神病患或反社會人格者,單純犯竊盜、妨害名譽罪等輕微病犯,則逕由家屬帶回照料,或令病患定期至精神科看診即可,治安及人權保障兩相兼顧。

我國卻反其道而行,不僅刑法第八十七條監護處分延長期限推遲數十年遲未修法,一一一年好不容易修法通過後,雖喊出二○二五年前將於全台設置四八○床司法精神病房,迄今僅於高雄凱旋醫院設置卅床,以致五月殺人未遂簡男須由基隆遠送高雄代執行。此外現行監護處分實務上均由各地檢署以簽約模式委託轄區醫院代為執行,已引起極多弊端,筆者曾撰寫多文研究,發現諸如:不同醫院治療費用由每人每月八、九萬元之譜到一、二萬元不等,未建立專責司法精神病院造成受監護人和普通病患混居有安全疑慮,未訂立監護處分定期評估機制,未有專責司法精神鑑定訓練機構及未將獄政矯治體系納入精神醫療網絡等,可惜皆未獲主事者採納。

精神病犯監護法制要時時反省檢視刑事法制之精進與實踐,以風險管控為本質的刑法保安處分,終究不能單靠長期剝奪或限制犯罪人自由來竟功,政府實應盡速協調設立專責司法精神病院及相關配套機制。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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