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毒駕論罪 應逕行適用刑法

◎ 林山姆

日前新北市黃姓男子施用喪屍毒品後駕車,深夜高速行駛,最後逆向衝撞警車,造成一員警殉職。

毒駕問題層出不窮,雖已立法禁止,但取締原就困難,加上吸毒屬於隱匿性行為,許多事件都事後從車禍中檢驗出來,毒駕造成的失控問題遠比酒駕更難處理,尤其是喪屍毒品,原屬於麻醉藥依托咪酯(或美托咪酯),多以電子菸彈提供電子菸族群,雖衛福部將於九月列為第三級毒品,但黑市早已賣翻,且菸彈讓人以為只是電子菸,不自覺成為毒犯,邊開車邊吸毒成為莫大的公共危險,要用誰的生命把毒駕攔下來,完全仰賴命運的青紅燈。

有關於「毒駕」事故報導,多於事故後檢測,即使依據統計資料,多數僅依交通行政裁罰,毒駕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比例均不到十%,就因施用毒品即使發生交通事故,若無法證明「致不能安全駕駛」,將陷於具體危險犯的因果關係判斷問題,刑法一八五條之三修正時經多次討論仍難聚焦,決議採抽象危險犯立法體例,比照酒駕針對不同毒品設定標準值,然而毒駕的原因自由行為與酒駕性質完全不同,吸毒即違法,豈還能開車?本案若黃嫌僅使用依托米指,因衛福部公告毒品時效尚未完成,屆時適用新法將遭遇相當問題!

新興毒品不斷出現,公告品項腳步跟不上,產生諸多爭議,在遏阻毒駕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政策考量上,應考慮毒駕的原因自由行為,遠較酒駕的原因自由行為惡性更重大,是極為嚴重侵害社會法益的公共危險行為。只要使用毒品而駕車,就應論以公共危險罪,若僅偏重於交通違規,將難收嚇阻之效。

值此毒駕造成嚴重公共安全危害之際,我們允宜重新研究相關法令之周妥性,嚴格實施「毒駕零容忍」,才能保障公共安全。

(作者為現職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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