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修民/拒絕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會稱帝法案」

台灣某些立委自中國參訪回來,就把具有中國特色(立法聽黨的、行政聽黨的、司法也要聽黨的)立法帶回台灣,許多媒體稱其為國會擴權法案,但筆者認為應稱為「國會稱帝法案」。(資料照)

林修民/科技專欄作家

美國二○二二年十月將半導體納入出口管制規範(Export Administration Rule/EAR)時,由於其微量原則(De minimis Rule)與外國直接產品原則(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FDPR)規定了長臂管轄,含有一定比率美國元素(實體或技術)就必需受到美國政府管制,因而大幅限制了美國,甚至美國以外地區出口半導體的產品與設備。

曾經有些台灣媒體公開質疑美國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誰來認定在美國之外生產,出口的產品中源自美國的產品與技術含有多少比例?

回到十八世紀,美國獨立最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北美殖民地的人民非常不滿國會通過的茶稅法案,以致於美國獨立後對於國會非常的不信任,故美國獨立制憲後的核心內容就是三權分立:互相牽制與平衡(Check and Balance),不是人民選出的就一定不會侵害人民的權利,美國獨立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所以需要行政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再由一個獨立的司法權認定是否違法。

而被美國憲法所引用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法意》說過:假如一個人或團體兼握行政立法兩權,則自由不會存在,因為君主或議會得制定暴虐方法執行。又如司法不獨立於立法與行政外,人民也無法獲得自由,因為司法權若與立法權結合,則司法就是立法者,人民的生命與自由將給武斷的法律所蹂躪。司法若與行政權結合,則司法官同時就是執行官,更容易利用暴力壓迫人民,要是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兼握三種權力,則自由更無法存在,不論握此權力者出身貴族或是平民。

以本章開頭美國半導體管制為例,美國國會在十八年修正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ECRA),將半導體、量子力學等新興技術授權商務部等行政單位規範前述EAR內容,如果人民對政府的行政處分不服,可以申請行政救濟,甚至上法院控告政府。某些台灣媒體長期無視於權力集中制(特別在中國)對人權帶來侵害,反倒是美國的新規讓他們終於醒了權力分立是保障人權的終極武器。

台灣某些立委自中國參訪回來,就把具有中國特色(立法聽黨的、行政聽黨的、司法也要聽黨的)立法帶回台灣,許多媒體稱其為國會擴權法案,但筆者認為、與其稱其為國會擴權不如稱其為「國會稱帝法案」。因為其法案內容不只可以把民選的行政權總統叫來質問,甚至可以代替獨立的司法權法官來決定人民是否應該交付文件,人類歷史上唯一聚集行政、立法與司法等頭銜於一身的只有皇帝。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會修法內容不只是對全台人民的羞辱,更是對世界上所有民主自由的人權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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