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民主之亂/國會容許不堪入目的黨「鞭」?

◎ 陳志龍

立法院的「土法煉鋼」造成嚴重的體系問題,導致此「鋼」成分堪虞,犖犖大者如下:

一、應該廢黨鞭,讓所有的立法委員活起來!

來源探索:A.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

B.立法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第2條:「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C.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條:「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第69條︰「黨團協商會議,由……黨鞭出席參加;」(規定在第12章 黨團協商)。在此69條出現:粗糙不堪入目的「鞭」!「黨鞭」用語,即狩獵活動中「獵犬管理者(Whipper-in)」,議會政治於1772年首次出現此詞。黨鞭搞出強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被強制的民代,失去其主體性!廢黨鞭才能釜底抽薪,使「人人平等」;而不再是17世紀、18世界的暴力國會。

二、怪獸「泣」法院(立法泡了水=泣法)全亂了套、紊亂了「法系統」!竟然破壞「權力分立」的民主法治大原則,自認可「箝制其他公權力」,凌駕人民之上。

三,沒有整套、沒有系統的「立法學」的「規範法」,引為憾事!關鍵在於:沒有一整套的「立法學」思考。法律規範的4大系統: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執行法,各有所司,分門別類,按照系統而為立法,才不會便宜行事,亦不會亂踩領域。立法學,其目的是制定合理標準化,標準設計的標準、準則和說明。在內容層面,係有關以社會科學視角、規範的有效性與其效果的系統考慮。包括「影響評估」(GFA);「實質性立法 」;是一門審慎具體的法律學門。

四、掏空民意的「組織法」的次級法:「職權行使法」:「由上而下」,由「黨鞭」、「不分區」的「上層」,箝制分區、民選的「下層立委」!導致「由下而上」的民意全被掏空!

五、定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比「立法院組織法」還不如,其僅係組織法性質的「下位法」。

六、所謂「立法院國會職權5法」,其實就是「立法院」「組織法」的次位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A.藐視國會。而是他人對立法院的「不尊重行為」。涉及新的概念「立法違法」,則是相關「實體法」的規範。

B.立法院對重大事項的調查權與調閱權、舉行聽證會權利。應該另定「程序法規範」,不容落個不倫不類。

C.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此涉及「憲法層次」規定,應在「憲法」予以規範。

D.人事同意權。更是「實體立法規範」!

E.正副院長記名投票制。憲法第129條所規範的範圍是,對於「人」的選舉通常是採「無記名」的秘密投票。

七、墮落源自於懶惰。對此,應勇敢對抗「異化」。「引用1772舊制度」,造成民意的脫離。立法院,內部形成「不可控制」的「黨鞭」怪獸。為了民主的長治久安,要重視立法院的「立法專業問題」,不容搞「違章建築」,破壞「民意代表」的「人格獨立性」,更不容「舊醬缸的幽靈」出現在當代的法規範制定上!

(作者是前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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