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要制定反歧視法嗎?

◎ 尤英夫

貴報四月廿八日刊登「孩子!資源班裡沒有問題兒童」,文中提到「許多國家透過反歧視法的規定,…我國雖無此類律法…」,文意不夠精準,必須澄清。因我國固然沒有反歧視歧視言語或行為的「專法」,卻有一些反歧視言語或行為的規定,分散於不同法律。

二○一六年發生洪姓女士辱罵老榮民事件,國民黨主席指示立法院黨團制定「反族群歧視法」。本人在貴報撰文「需要制定反族群歧視法?」,認為不須另外制定反族群歧視法就有法律可管。因入出境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第一項)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第二項)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訴」,第八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本人也曾任「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成員,處理申訴案件。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者,要受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罰。另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防止歧視。

由此可知,我國有一些反歧視的法律,但都是針對特定對象,侷限一定範疇。在如此分散之下,可考慮針對各種樣態的歧視言行,將相關規定整合以訂定反歧視專法,使民眾容易理解運用。

(作者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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