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租賃公司無「法」管

◎ 羅必勝

租賃公司高利率卻無單位監督的亂象,終於得到朝野立委ㄧ致關注,據本人在業界的了解,很多中小企業,因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緊接著銀行抽銀根,因而多會轉向民間租賃公司貸款,並以車貸、房貸為擔保品,但與銀行體系大不同的是,銀行受金管會監督,政府相關金融政策會配合執行,在疫情期間協助紓困、展延、協商等措施,且大多能順利申請以共體時艱,但租賃公司只適用民法,個人或企業與租賃公司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對於亟需的紓困、展延完全不能協商,以致業者有恃無恐、姿態強硬。

誇張的是,詢問過金管會、經濟部,兩個部會互踢皮球,都推託對方才是管理單位,而這些租賃公司非地下錢莊,大多為股票上市櫃大企業,合法經營,利息收得比銀行還高,卻完全不受管制。

筆者聽過最離譜的狀況是,租賃公司理直氣壯的不協商不溝通,遲繳後用強制收回房產威脅,不斷來電、傳簡訊,另派外包廠商(資產管理公司)催討到家門拍照留信,或直接到借款人家門口要求見面「了解一下」,讓當事人心生恐懼,簡直跟暴力討債公司沒兩樣。但雙方簽約前租賃根本不提有本票簽收,抵押標的物只限定在房子、車輛,事後才知道,租賃業者遇到繳不出來的客戶,往往直接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鎖定借款人名下財產,一手放高利,一手拿本票威脅。多少人事後想尋求協助,公部門雙手一攤,干我何事。

根據金管會、經濟部各自的解釋在此歸納如下:現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金管會是租賃公司的主管機關。但金管會以經濟部核准設立為由,宣稱該由經濟部管轄。問題是,銀行同樣是由經濟部核准設立,為何就由金管會管轄?據商業司解釋,連外籍移工的仲介都適用這條法律保障,我們本國籍竟然受到如此待遇!而且,據台商朋友說明,連中國政府都有金融單位管轄租賃公司,他很驚訝在台灣這一點居然比中國還落後?經濟部已接到很多類似的抱怨電話,很多中小企業主面臨生存考驗,遇到困難又不能協商,這樣下去只會讓經濟弱勢的民眾成了魚肉任人宰割。

此外,「融資公司法草案」自97年迄今躺在立法院尚未進行審議。租賃業不得吸收存款,但主要業務跟銀行授信相似,應該要有對應的法律規範。民營銀行都必須受到規範配合政策,則利息收取更高的租賃公司更應比照辦理,否則,經濟面依舊嚴峻,後續的糾紛將層出不窮。台灣不是只有一家台積電,更多中小企業在社會各角落默默努力,即使使得不到關愛眼神,至少不該淪落到這般待遇。這種欺凌弱勢不公不義正在上演,盼各界正視。

(作者是中小企業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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