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怎樣才算性騷擾?

■ 陳慈幸 胡書原

「嘴吃麵手抓奶 7旬摸5旬」一則報導,不禁想起自今年性騷擾防治法施行以來,對於民眾上的保護,是否達到該法真正期盼?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實施以來,常見民眾對於法文解讀二極化,除仍有被害人繼續隱忍被害造成犯罪黑數外,另有望文生義,大大著重於違反其意願之上,動輒各種身體上接觸,皆可張戴「性騷擾」這頂大帽子,以為主張自我權益。

惟此應非政府立該法之最終目的,其真正立法目的,應於建構健全兩性社會,使兩性之間能建立起互敬互愛和諧關係,而非以處罰的模式,硬是框架出一種表面上的恐怖平衡,使得在社會上男女之間相敬如「冰」,深恐稍有不慎言語,而有毀及前程之虞。此種法令解讀二極化,是否為現今社會所樂見?

報導中表示,該七旬男子平時便會倚老賣老,利用各種方式輕微觸摸女性身體,惟周遭見其年長,便隱忍不語,而後導致幾乎鬧上法庭的事件。若事情開始,被害人能於道德上給予其羞恥感,使其知難而退,或者也不會造成雙方永遠的裂痕。

眾多性騷擾案件,通常皆由加害人逐步試探,屢未得到被害人明確而堅決的反對,或周遭不願協助被害人,最後才釀成不幸悲劇。若人人都存有息事寧人態度,社會案件必會層出不窮,司法系統也會隨之疲於奔命,立法系統也逐漸傾向重刑化保護人民。

然此種息事消極導致重刑化立法真為現代民主社會所樂見?社會學者涂爾幹認為,「唯有道德因素才能使人類成為一群完整的群體」。或者不該將各種侵害法益問題,全倚賴政府立法,以為此即所謂「法制」,而後又錯誤解讀立法目的,造就許多憾事。以性騷擾防治法而言,若民眾可真確解讀其真正立法目的,其非男女關係之戰端,才不致使生命沙場烽火連天。

(作者分別為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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