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雖獲法官給予公道 仍留下素行紀錄

張姓男子駕車違規迴轉,害後方騎機車的陳姓少年煞車不及摔車受傷,後與陳父15萬元和解,雙方達成張男只要先支付一半賠償金,陳父就撤回告訴;未料張男履約支付七萬餘元,陳父卻反悔,拒不撤告。 (記者林嘉東翻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發生一件車禍糾紛案,原本調解成立達成賠償共識的兩造,卻因被害人這一方未依約定撤回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害得肇事人不僅遭法辦,還被檢方起訴,官司打到法院,才獲法官以判決免刑的方式躲過刑罰,但仍然留下了素行紀錄。

律師何皓元表示,「免刑」須有一定的構成要件,被告所犯法定刑度須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徒刑(本案為過失傷害罪)、或是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及贓物等罪,且法官認為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減刑後仍嫌過重,得依同條規定免除其刑,但免刑仍屬於「有罪判決」,被告不用服刑,但還是會留下素行紀錄。

免刑、緩刑、緩起訴,在司法機關查詢前案紀錄時都看得到,但都不會構成累犯的前科,且當事人出國須申請良民證時,良民證上也不會顯示免刑、緩刑、緩起訴的紀錄。

「緩刑」的要件則是,宣告刑期須在兩年以下,被告沒有前科,法官認為暫不執行較適當者,可宣告兩年至五年的緩刑期,被告不必執行宣告的刑期;如果緩刑期滿,未被法院撤銷緩刑,原本宣告之罪刑即失去效力,無須執行宣告刑。

「緩起訴」則須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以外」的罪名,檢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的程度等因素,予一年至三年的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須遵循檢察官的附帶命令,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金額的賠償金、支付緩起訴處分金給國庫、義務勞務、法治教育課程等,若未遵守或故意再犯罪被判有罪,將會被撤銷緩起訴,而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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