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大選二輪投票須由憲法著手

◎ 吳哲文

曾任NCC委員及清大副教授的立委翁曉玲,其言論「立委質詢官員是上對下的關係」造成社會譁然,而「總統選舉應該改為二輪投票,甚至不需要修憲就能達成」,近日更引發爭議。

從翁委員的臉書長文,運用歷史解釋及立法解釋,檢視憲法本文的立法原意,以幫她所認為「只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能將總統選制改為二輪絕對多數制」的理論做辯護。但從基本學理來講,任何法律解釋,都無法逾越法條解釋的文義所可得涵蓋的範圍,一旦跨出文義可得涵蓋的範圍,則將進入法之續造的領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從此文義解釋來看,該句規定的正副總統選制,能否涵蓋二輪投票,不無相當疑義,若把該句理解為強制規定,則其所規定的總統選制,仍應理解為「一輪投票制」即為已足,否則在第三次修憲導入總統直選制時,大可在第二條該句後半加以明文規定「若第一輪選舉無任一組候選人過半,由第一輪得票最高之二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決選,得票最高者當選」;但並沒有,換言之,翁委員對該句規定的理解,顯然已朝向文義射程之外挪移。

翁委員大可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爭取至少廿九名立委,以現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三章第七節「選舉結果」(第六十三條以下)的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選制規定顯有牴觸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進行憲法裁判;若大法官仍不同意翁委員的聲請、不宣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該般規定為違憲,翁委員不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糾集廿九名立委發起憲法修正案推進修憲,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作者從事服務業、兼業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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