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減少死亡車禍 大型車輛也須「有期徒刑」

◎ 吳武煌

駕駛大型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致人死亡,駕駛人的駕照會被吊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等於對其職業工作權的剝奪,這對駕駛人具有警惕效應,免於日後再違規行駛。但對提供營業車輛的業者而言,處理完共同賠償責任、更換司機後,這輛肇事大車照樣繼續營運,責任比例顯然失衡。

大型車駕駛座的前下方、後方及左右兩側,容易產生視野死角為,轉彎時後輪會往轉彎一側偏移而產生「內輪差」現象,對同側人車造成強大殺傷力。

尤其是右轉時,機車、腳踏車、行人常落入大型車內輪差及視野盲點區域,承受死亡威脅。台灣一一二年一至十二月大型車交通事故致死者有三六六人,佔全般死亡人數(三○二三人)高達十二.一%,問題已刻不容緩。

各級交通機關鼓勵大型車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提醒駕駛者注意視野盲點及內輪差,也促請業者加強管理。但仍時聞憾事,可見顯有不足之處,有必要針對「車輛管理」著手,從源頭促使業者為了確保車輛的營業權,而更積極負起監督責任。

立法院於一一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說明為加重大型車輛行車安全之責任,增訂第四項,明定駕駛大客車、大貨車及重量逾三.五頓動力機械而「致人重傷」者,吊銷駕照,經審視比較,發現此與第一項第四款的肇事「致人死亡」之法律代價相同,重傷與死亡的傷害程度不同,法律代價(均是吊銷駕照)卻相同,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

本文呼籲,為符合憲法揭示「平則平之、不平則不平之」的平等精神及比例原則,建議應予修法,明定大車違規肇事致人死亡者,除吊銷駕駛人的駕照,應針對該車的車輛牌照一併吊扣二年,讓大車業者警惕,負起監督責任並積極管理,以期降低大型車肇事致死事故。

最高行政法院一○七年度判字第六八一號判決,指出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就提供違規營業車輛之車主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以維護公路營運健全之立法,未逾越車主所應忍受之社會責任,有其正當性,亦不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亦無自己行為責任原則之適用。此判決要旨,可為本文建議修法的堅實基礎,透過吊扣大型車輛牌照手段,以管制性之不利行政處分,督促大車業者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譬如:強化車輛安全裝備完整(含主動聲光告警盲點偵測系統…等)、加強考核駕駛人(含遴選、獎勵、淘汰…等),落實源頭管理,以維護行車安全,藉此免遭吊扣牌照處分,免於另類的車輛有期徒刑,以共同承擔減少巨輪下冤魂的社會責任。

(作者是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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