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立院單一召委? 再想想吧!

◎ 許有為

台灣新一屆國會三黨不過半,有人主張將委員會改為單一召委,獲得另一黨院長候選人及該黨大老認同,並援引法國等外國法制,抨擊現行雙召委為「兩蔣體制」。但此主張恐有錯讀外國法制,將民主制度改為「獨裁化」的危險。

民主國家的立法權皆採合議制,因此,議會內攸關議事的組織、職權之行使,皆以合議制為基本原則。但因近現代世界的巨幅變化,議會的議事功能也受到許多挑戰,最主要就是法案的複雜化與數量爆炸,因此各國國會多設有委員會制度,襄助全院議事之進行,而委員會當然也以合議制為原則。

主張單一召委者認為,如美法等國也是單一召委,此說法表面上沒錯,但仔細觀察,會發現即使是採單一召委,也沒改變「議事職權合議」之原則,何故?

法國規定國會每院設置六個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員額是全體議員的八/一到八/二間,以本屆下議院共五七七名議員為例,則常設委員會員額為七十二至一四四名之間。常設委員會設召委一名、副召委四名,秘書四名,由委員會議員秘密選舉產生。委員會議事職權之行使,如本次爭議最大的單一召委法案排審權,就交由「召委、副召委與秘書」合議決定。因此,表面上委員會屬於單一召委,事實上絕非推翻合議原則,如我國由召委單獨行使重要權限如法案排審權。

此外,法國憲法將法律領域外事項之立法權,讓擁有全國民主正當性的總統所任命的總理與政府共同行使。因此,即使法國國會下議院委員會為單一召委,也不致破壞委員會議事職權的合議原則。

試想,如果法國委員會召委可一人獨力行使重要職權如法案排審權,豈非以其個人較小之民主正當性,反而壓倒全委員會較大之民主正當性?其次,其委員會的規模與台灣立法院相差無幾,台灣立院不就可以廢除程序委員會之職權,交付院長一人完成?

比較憲政,切勿只看表面,「看一個影,生一個囝」。單一召委?得不慎乎。

(作者是法國巴黎第一大學公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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