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律問題不該用政治語言搪塞

◎ 不謀

國民黨立委游毓蘭及議員王家貞於自由廣場聯合投書,指責某台南教師未釐清原委,就批判時事,質疑對方意圖使人不當選。仔細閱讀兩人評論,也是竹篙湊菜刀,斷章取義進行政治操作,吾人認為一切還是回歸法律實質探討。

首先王家貞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構成刑法偽造文書之登載不實罪要件,此事實行為經台南地院判決,宣告求刑七個月、緩刑兩年,因王未在救濟期間提起上訴,該案於今年四月定讞。縱使司法判之輕刑,也難改犯罪事實,自非王本人聲稱清白之說。

又中選會因王家貞仍於緩刑期間,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廿六條第九款,對其進行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行政處分。該款於今年五月廿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六月九日總統令發布後施行,故有新、舊法適用之討論空間。

法律變動影響人民權利者,涉及法律溯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上在法律生效前,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是禁止法律溯及既往。

而新法律施行後,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並不適用溯及既往,這在大法官釋字第六二○及七一七號文,都有解釋可參照。因此王家貞仍存在的緩刑事實,構成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要件,且無適用溯及既往,中選會之處分合法有理。

針對該處分,王家貞提起行政訴訟,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自是其司法救濟的權利。然她卻大張旗鼓搬弄輿論是非,不僅和同黨立委陳以信召開記者會,誣指執政黨司法迫害;又夥同游立委,以時空錯亂的法律及誤用的條文,來閃躲成罪事實,同為台南市民,實難容忍這樣不負責任的民代!

既詡俠女,俠者,義勇之士。呼籲王家貞勇於認錯,為自己的刑案負責,別再顧左右而言他消費執政黨,至於好議員與否,現今議會都有科技錄影,質詢時各種荒腔走板的陋態,相信人民自有公斷,切勿再老王賣瓜、自賣自誇。

(作者是台南第六選區選民、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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