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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酒駕免訴 行政法官仍認定警開罰沒錯

陳男宣稱沒酒駕,是肇事後回家喝酒壓驚,南投地檢署也沒起訴他酒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不採信,裁定駁回他的行政訴訟。(記者張瑞楨攝)

不信喝酒壓驚說 「檢察官不起訴 沒有拘束行政法院判斷的效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男涉嫌酒駕致人受傷,南投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但南投警方仍對他開出八萬五千元的酒駕罰單,陳男不服處罰,以檢察官沒起訴他酒駕公共危險罪等理由,顯示自己沒酒駕,興訟聲明撤銷罰單;南投地院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都認為,陳男第一時間承認酒駕,檢察官雖不能把這段話當證據,但檢方的不起訴,對法院沒有拘束力,認定他酒駕屬實,先後駁回他的行政訴訟,全案開罰確定。

南投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對陳男開出八萬五千元的罰單,且因他酒駕致人受傷,吊扣駕照四年,陳男不服、訴請南投地院行政庭撤銷,被駁回後上訴中高行。

陳男宣稱把小孩暫放朋友家,車禍後急著拿小孩物品,才會離開現場,且返家後才喝酒壓驚,警方因此測得他體內酒精濃度零點六九毫克。陳男主張,友人證稱他啟程前未喝酒,檢察官也未起訴他酒駕,已證明他未酒駕,至於員警密錄器拍到他說承認酒駕,此一證據只取對他不利的部分,並非事實。

南投地院一審與中高行二審都認為,一般人車禍後,多數會留在現場等警察,沒有離開現場、跑去喝酒壓驚的需求,且陳男宣稱離開現場是急著回家拿小孩物品,更沒有喝酒壓驚的道理,警察對陳男酒測時,他承認案發前一日的晚間九時至十二時喝酒,縱使朋友作證說他沒喝酒,但也有可能陳男離開朋友住處,又到其他地方喝酒,之後才肇事。

投院判決強調,檢察官不起訴陳男酒駕,沒有拘束行政法院判斷的效力,認定陳男說詞不可採信,而予駁回;中高行認同一審見解,仍判陳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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