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執勤時,身上有密錄器等裝備。 (圖為執行酒測勤務資料照,圖中人物非新聞當事人)
〔記者張瑞楨、陳鳳麗/綜合報導〕陳姓男子去年二月十三日凌晨疑酒後開車,在南投縣肇事造成二人輕傷,但未停留加速逃離,警方一個半小時後找到他,陳當時口稱開車前有喝酒,但正式做筆錄時改口稱返家後才「喝酒壓驚」;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沒有陳男酒駕的確證,只能起訴肇事逃逸罪,但罕見地在起訴書中強調,陳男「破壞車禍當下自身實際狀況,建請勿給予緩刑宣告」。檢方聲明獲法官認同,即使陳男已與傷者達成和解,對方也表示原諒,判刑後仍不予緩刑確定。
投檢起訴書指出,事發時陳男先在不詳地點喝酒,翌日凌晨開車於埔里鎮中華路左轉時,與李姓女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相撞,李女與一名乘客各受腦震盪等輕傷,陳男逕行駛離;警方過濾監視器以車追人,一個半小時後找到陳男,酒測值為零點六九毫克。
不過檢方綜合事證,認定被告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證據有疑,僅起訴肇逃罪。投檢表示,陳男接受酒測時承認,十二日深夜有喝酒,但施測員警當時未告知陳男有保持緘默等權利,以致警方的密錄器拍到陳承認酒駕的對話,卻不能當作證據,等到正式筆錄時,陳男改口說未酒駕,回到家後才喝酒。
刑法規定酒駕致人死傷,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可判四年半,檢方因此認為陳男事發後刻意跑回家喝酒,破壞案發時自己身體的實際狀況,惡意增加自己體內酒精濃度,依此聲明請法官勿宣告緩刑。
南投地院一審時,陳男已賠償四十萬元,加上二人傷勢不重,法官依此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但接納檢方主張,未宣告緩刑。陳男上訴主張已賠錢和解及獲得原諒,請二審考量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給予減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肇事逃逸無值得同情之處,沒有再減刑餘地,本件肇逃案也不宣告緩刑,駁回陳男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