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還有反滲透法的問題

◎ 吳景欽

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指出,有人出兩億美金要其退居副手,著名網紅486先生,即至北檢告發違反「選罷法」及「洗錢防制法」等。而此來源若是境外,還可能涉及「反滲透法」之犯罪。

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八四條第一項,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者,可處三到十年徒刑,併科兩百萬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若有人以兩億美金代價,要求具有總統候選人資格者退居副總統之位,就算相對人不接受而破局,都不影響行求者已觸犯此罪之事實。而要求退居副手者,若來自境外,根據二○二○年一月立法通過的反滲透法第七條,還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實屬相當嚴重之犯罪,偵查機關實不能等閒視之。

唯反滲透法在立法前後,就一直有規範是否明確、是否足以適用等之爭議。首先,此法所欲規範的對象與行為,並非所有境外滲透來源,而僅限於敵對勢力,但根據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的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凡此用語,皆屬空泛,無論是由主管機關判定,還是由司法者自行界定,恐皆有走向恣意判斷之危險。

反滲透法雖以刑事處罰為核心,但法律規範充滿模糊,如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贊助等,因非屬刑法用語,除有違反罪刑法定之疑慮外,司法者也難於個案中明確化,致無預測可能性。也無怪乎,在反滲透法生效已近四年,被以此法起訴者屈指可數。

而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之證據,必得藉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來獲得證據,必然存有一定的障礙。更麻煩的是,反滲透法所要處罰的行為,乃集中在對民主制度之破壞,故越近選舉,境外滲透,就肯定只會多不會少。但檢察機關,無論是自行剪報分案,抑或有人告發,在目前總統選舉三腳督的激烈態勢下,恐都得面臨極大壓力,遂有一動不如一靜之考量,於是使反滲透法的規範與防制作用與效力,更為降低。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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