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嚴禁媒體公器私用,違反選罷法

◎ 鄭秀玲

經過多年的總統及地方選舉,選罷法對傳統的賄選手段已做出規範,檢方也很認真執法。例如依據最高檢統計,迄今已針對去年九合一地方選舉提出187人的當選無效之訴。根據媒體報導,近期檢方也針對各地疑似連署郭台銘競選總統行賄事件進行約談。然而檢方卻完全漠視去年地方選舉期間,中廣公司董事長趙少康公然將其萬年主持的TVBS電視節目公器私用,成為圖利73位戰鬥藍(趙少康是發起人)成員的輔選平台,協助這些人當選縣市議員的新形態違法賄選行為(以跑馬燈輔選、將輔選影片放在其網站並舉辦勝利餐會等)。對於非戰鬥藍的其他眾多候選人的媒體曝光度,以及爭取選民支持的機會極度不公平,是我國選舉史上所未見!

中選會和通傳會當時也未依法適時阻止趙少康如此違法的政媒兩棲輔選行為,導致趙食髓知味,其戰鬥藍近期又號召三十多名立委候選人參加,打算如法炮製,再度依此捷徑當選,而嚴重危害選賢與能的目標。針對趙少康已登記為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以下誠摯呼籲︰

一、趙少康既已決定競選公職,請立即辭去所有媒體職位(包括中廣董事長及節目主持人,而非只是暫時找代班主持人),才能確保選舉公平性。

二、呼籲中選會、通傳會和檢調應即依法監督所有媒體主持人及媒體老闆,有無涉及公器私用(背後是否有金錢交易或特定黑手等),不當為特定人選(或團體)違法輔選。以免各個媒體主持人群起傚尤,例如最近某電視政論節目主持人也去為特定候選人輔選,已違反《NCC組織法》第一條NCC成立的目的是「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三、全國選民應依以下選罷法第49條積極蒐證並舉發上述不當賄選行為︰

(1)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2)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3)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

(作者為台大經濟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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