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畜產會自有資金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 葉昱呈

國民黨立委吳怡玎日前質疑中央畜產會採購冷凍蛋液進口,未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筆者認為其對於法人採購規定有所誤解,謹就法規面分析如下:

首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但中央畜產會採購冷凍蛋液進口,並未接受農業部或其他機關之任何經費補助。

其次,按《政府採購法》第五條規定,機關採購『委託法人代辦』者,適用採購法規定。其立法意旨是指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因係執行政府預算,故仍應受採購法之規範。問題是,農業部並未以預算經費,委託中央畜產會代辦採購,換言之,中央畜產會亦未執行政府預算。

再者,有論者認為中央畜產會的經費不是來自政府嗎?怎會不適用採購法?事實上,依《畜牧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央畜產會設立之資金來源,包括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畜牧團體捐助及其他捐贈。因此,中央畜產會之資金,部分來自農業部編列預算「捐助」,而所捐助之資金,屬於法人之自有資金。

綜上所述,中央畜產會(法人團體)係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冷凍蛋液進口,其經費來源既非來自農業部補助,亦非由農業部以預算經費委託代辦採購,當然就不適用採購法。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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