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刑法過失致死罪修法應劍及履及

◎ 趙萃文

屏東工廠大火釀10死百餘傷,法務部表示為避免此類重大公安事故有情重法輕情形,爰擬具《刑法》第276條修正草案,就過失致死罪,區分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獲多位立法委員支持希望能儘快完成三讀。

事實上,2021年台鐵太魯閣號列車出軌釀49死、213傷的慘劇,主嫌李義祥由於僅一行為侵害數生命、身體法益,依刑法想像競合犯法理僅能從一重處斷,依過失致死罪最重處5年徒刑,引發罪責不相當的疑慮。當時法務部火速於2021年5月將刑法過失致死罪及妨害交通工具罪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但在公聽會被部分法律學者強烈反對,批評「情節重大」構成要件不明確、致3人以上於死加重其刑之「3人」無正當性依據等,以致時隔2年立法院卻遲未排審,不得不說是我國刑事法學之一大「奇蹟」。

近來單一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案例頻傳,如台鐵普悠瑪事故造成18人死亡、臺中捷運塔吊撞擊、政大女學生遭冷氣砸死事件等,行為人或一行為造成多人傷亡,或施工時態度輕忽散漫致人於死,依現行刑法最重都僅能判處5年徒刑,顯不合理,受害者何堪!刑法在這裡失去了規範的圓滿性,出現明顯法律漏洞,需儘速修法彌補,減少釀意外之憾事。

比較立法例上,德國、日本刑法中皆有重大過失(輕率)加重其刑之規定,針對行為人違反特別重要的注意義務、特別是忽視損害發生的高度可能性,表示行為人更應受良知譴責,法定刑因此升高。法務部此次修法模仿德、日法意增列「重大過失」規定,著實值得讚賞。

《刑法》是與人民生活最密切相關的法律,隨著人類犯罪工具、手段快速變動發展,就要隨時準備修正,否則會不敷實際需要。我國刑法自2005年全面修正以來,就很少大幅度修正,以致無法應付當今科技發展實況。期望立法者藉由此次大火慘案,迅速檢討修正刑法中不合時宜的相關規定,讓國人安居度日,也才能告慰此次大火中亡者的犧牲。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大法學博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