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AI也可寫判決嗎?

◎ 吳景欽

為因應國民法官法實施,司法院在今年二月啟用AI量刑系統,並於九月測試AI自動生成判決書系統,預計年底正式上線。凡此舉措,雖能輔助量刑,且能有效減輕法官案牘成形之壓力,卻也有問題存在。

目前計畫由AI生成判決書的類型,主要以犯罪事實相對單純與單一的酒駕與幫助詐欺罪為對象,除法定刑不重外,也因案件量夠多而可形成龐大資料庫,讓AI能從中找出共同性,自動生成判決,再由法官修正,可謂事半功倍。惟法律適用的前提為事實之確定,就酒駕罪來說,乃以呼氣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二五為基準,這屬一翻兩瞪眼的爭點,由人、由電腦來判斷,似無太大差別,但若遇有駕駛人無法或不願接受呼氣酒測時,仍須綜合各種事證來判斷是否不能安全駕駛,以現有的人工智能,恐無以勝任。

司法院在今年二月啟用AI量刑系統,並於九月測試AI自動生成判決書系統,預計年底正式上線。(REUTERS)

再來是故意幫助詐欺罪,即人頭帳戶的問題,也被列為AI生成判決的首波對象。由於此類案件量越來越多,且樣態也多相似,人工智能可吸收大量資料以建立模式化,並在輸入事實、法條與被告認罪否等,來自動生成判決,讓法官快速處理而免於積案。只是提供帳戶以換取金錢對價者,雖有預見被用於詐欺人頭之可能,但到底是不違背本意的未必故意,抑或是確信不會發生的有認識過失,實非可一概而論。若不論情況,藉由AI生成,就可能一律被認為有幫助故意,這就有違無罪推定與罪刑法定原則。

至於AI量刑系統,乃藉由區分各種犯罪類型,並以行為的輕重、侵害結果的程度、犯罪成本利益比等,分別予以量化,藉由簡單輸入行為型態、行為手段、行為結果等,即可得出刑罰高低,以來解決量刑歧異的大黑洞。惟犯罪,尤其是殺人罪,乃屬少數現象,是否足以形成所謂大數據,仍是個大問號。又過往判決的量刑,到底是基於罪刑相當所得出的結果,抑或是委之於深不可測的司法者內在意志,也因缺乏公正第三方之檢驗,而讓人對AI量刑系統能否提供一個客觀性基準,產生極大疑問。這也代表,刑事裁判,決定者絕對是人,而非人工智慧。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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