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如果這都不算「霸凌」?!

◎ 張惠博

豐原高中一名學生疑遭師長長期集體霸凌,於今年二月輕生,台中教育局三月將相關七人全數調職,前學務主任二次停聘至八月卅一日。然而,調查報告結論卻認定是無故意下的「輔導管教」,更以排除當事學生的班級後,以全校各班學生各抽樣五人問卷調查「管教是否合理」等依據做成結論,各界認為荒謬。

前學務主任不當管教情節重大,僅遭記過處分,教育局也認為懲處與調查結果不相當。因此,九月一日召開專審會取代校方教評會,審議前學務主任的不當管教案,決議依教師法第十八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將他停聘一年。

人本基金會指出,停聘一年意味著只要期限一到,前學務主任不必再受任何監督或考核,就可重返校園;但解聘一年,前學務主任才會在懲處後必須重新與其他求職教師競爭,通過教師甄試,才能再擔任教職,二者明顯不同。

更讓人不解的是,若按照日前出爐的霸凌調查報告指稱,對被害學生並不構成被霸凌的原因,其一是因為未有「針對性」,也就是說上述行為確實有發生,但都不是只針對被害學生,等於說,在豐原高中非常盛行用記過、搜身、恐嚇、威脅、歧視辱罵來對待學生?!心智成熟、社會歷練豐富的成年人,尚且受不了,何況是高一、高二學生呢?若要說那一位高中生是自己突然想不開,又有誰會相信呢?

再者,王副市長甫於八月卅一日表示,會要求學校公開說明霸凌不成立理由,市府也不能接受調查報告。言猶在耳,卻迅雷不及掩耳的做出停聘一年的決定,惹來熱議,難道早有計畫?

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款,對於霸凌清楚定義: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如果認為這位不幸離世的學生,其死因與霸凌無關,那麼,「霸凌」恐須重新定義了。

(作者為彰化師範大學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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