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判決書應公開不同意見

◎ 尤英夫、王雅雯

自由廣場在六月二十日刊出我們寫的〈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 國家要賠〉,由最高法院大法庭做了裁定。十一位法官中,有三位各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文字比裁定書還多,另有一番法律見解。

之所以能夠公開不同意見,規定於《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之九「…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據立法理由指出–因可能甚具參考價值。(《行政法院組織法》及《憲法訴訟法》有相同或類似的之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些法官及大法官,可以在判決書提出不同意見書。

民國九十一年,司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在第二二六條加上第五項規定「行合議審判之判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者,應予附記」。立法院審議時,民事廳廳長楊隆順說:「為了讓民眾知道法官真的有在做評議,便在判決書中加上評議的過程。其次,很多法律見解在一個審級中是多數意見,但如果從上級法院來看,或許會認為少數見解是正確的。這是將所有法官見解列出,讓民眾知道法官有哪些見解,讓他們自行考慮是否上訴,也是讓上級法院就法律見解來判斷,因此本條是就保護人民權益的觀點來推行的。」「主要是八十八年司法改革會的決議,因此我們將之列於條文之內。」。後來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不予增訂,理由是–「判決書附記不同意見,易啟當事人上訴之端並使法官卸責」

其實多年來,一些學界及法界人士還是主張,判決書可以附記不同意見。理由很多,包括,可以避免合議制的評議不實;法官不用臣服於多數意見,可以確保法官的良心自由與獨立審判;由法官撰寫的不同意見書,往往也是法學進步的開端;評議秘密原則不必然導出不得公開意見書;評議秘密原則意在保護少數意見,若法官為表明其法律確信與責任,認為可受公評,放棄評議秘密原則的保護(過去式守密之放棄),提出不同意見書,並無超越法官職務之虞等。

在實務上亦有法官在判決書提出不同意見書。好像也被國人接受。至於不贊成判決書可以附記不同意見的理由,包括減損裁判的權威與法院的聲望;破壞合議庭的和諧與整體性,並降低尋求共識的動力等。

以筆者個人來說,是贊成提出不同意見書。由於審判是社會科學,很多問題本難有絕對的答案,利弊權衡之下,提出不同意見書更是保障憲法獨立審判的表現。同時至少像二○一○年高等法院司法官集體收賄案,有可能收歛一點,因為合議庭要每位法官表示法律意見,會有所顧忌。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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