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報載宜蘭地檢署吳姓前檢察官連續三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已辦退休。
按法官與檢察官所適用的「職務評定」,分為「良好」與「未達良好」二級,僅影響晉級給獎,並未設相當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丁等者,應予免職」的評級。然而,針對「未達良好」的司法人員,該管機關應積極輔導改善;若該員依然慣性違法失職如故,就應完整評斷其全部情狀所呈現的人格特質,是否適合繼續在職?若其違失行為所呈現的人格缺陷,足以凸顯其不適任,該管機關即應予停職,並交付個案評鑑,啟動懲戒程序,予以汰除。
此外,立法院於二○一九年刪除《法官法》第卅一條「全面評核」制度,實有必要再修法恢復。蓋「全面評核」是藉由外部監督機制定期通案性評核全體司法人員問案態度、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裁判品質、敬業精神,若進一步召訓具有統計、社會科學調查、組織管理等專業人才協助辦理,訂定合理務實的評核指標,如實呈現司法人員工作實況及優劣,當有助於提升整體司法品質。
(作者是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改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