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安定性vs.實質正義

◎ 趙萃文

台灣Me Too運動持續延燒,從政治圈一路燒進學術界、演藝圈,對這些被爆料的加害者,吾人乃至司法固應關注渠等有無被冤枉,但更該審究的是他們的態度和自省程度;有許多人習與性成,故態一再復萌,受害者何堪,自不宜輕縱。

推原Me Too運動爆發出來的案件,有許多已超過一、二十年,由於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三至十年,依我國《刑法》第八○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之罪,追溯時效為廿年。若受害人案發時年齡稚幼、承受極大心理壓力不敢報案,時效極易消滅,讓惡狼逍遙法外。

台灣Me Too運動持續延燒,從政治圈一路燒進學術界、演藝圈。(圖翻攝自推特@bhambizjrnl)

比較立法例上,日本國會於上月修法,將《日本刑法》「不同意性交罪」從十年延長為十五年、「不同意猥褻罪」從七年延長為十二年;被害人受害時未滿十八歲者從十八歲起開始計算時效,德國刑法更進一步將性犯罪時效統一從被害人年滿卅歲才開始計算,著實值得我國效仿。

此外Me Too風暴持續延燒,亦經常伴隨數位性暴力案件,如網紅耀樂指控十六歲時被知名藝人性侵、偷拍散布性愛片等。新修正「性暴力防制四法」於今年一月通過後,據衛福部統計每週平均有四十件成人及兒少性影像遭散布,跟去年同期相比成長三倍,被害人多為十八至廿五歲年輕女性等,情況嚴峻,甚至時有受害人因無法走出陰影而選擇結束生命。立法者實應盡速修法將侵害性私密犯罪納入刑法強制治療射程,並於《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預防性羈押納入涉犯侵害性私密影像相關罪名,填補此部分嚴重疏漏,避免被害人性影像遭到加害人持續散布。

任一職場永遠存在著權力關係,也重複著潛規則,對於權力關係上的性騷擾或性侵害,既難事前見幾,亦難事後根絕。但考量性犯罪的特殊性,停止時效計算或延長追訴權時效,都是可考量的方向,唯有讓加害者得到應有懲罰,才能還被害人以寧靜。

整體以言,對那些受害者遭受的困擾與艱難,我們於心不忍,但無論妳們身陷何種煎熬,希望能盡快走出糾結,朝有光源的地方邁步開展;更希望所有的當事者和關係人都能越出升沉榮辱的漩渦,繼而獲致新生,台灣社會的等級始能真正上升。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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