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盼得到管委會幫你修外牆?

◎ 饒後樂

有屋主向媒體投訴,自家外牆玻璃磚破損,要求管理委員會修繕近兩年沒有下文。原來管委會認定玻璃磚屬「窗戶」,要居民自行修理。後來政府協助確認該「玻璃磚」確屬「外牆」,管理委員會卻改口「有委員質疑若是該住戶敲破,就不應全體居民付錢!」、「一切等召集住戶開會再說」。投訴人認為是刁難和霸凌,因修玻璃磚報價,根本未達規約中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標準。

這是社區大樓典型爭議 - 住戶依法律或規約要求管理委員會對共用部分進行修繕卻遭拒絕、或被送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大家共同決定不修,理由都是「會花到大家的錢」。社區大樓「決策作為」來自「規定」和「大家共同決定」,但對於「大家共同決定不要遵守規定」的問題,現有機制卻束手無策。

住戶依法律或規約要求管理委員會對共用部分進行修繕卻遭拒絕、或被送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大家共同決定不修,理由都是「會花到大家的錢」。(本報資料照)

去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就在處理當集合住宅有安全之虞時,授權主管機關強制居民成立管理組織;杜絕社區大樓居民因散漫自私而選擇集體不作為,導致危害自身與公共安全。但在安全外,卻仍留給公寓大廈居民或管理委員會在「不作為」、「拒絕作為」方面有很大空間,以致居民權益受損而求助無門,多數人經不起長期精神情緒損耗,最後認賠了事。

建構良好公寓大廈管理除了立法,尚需社區大樓居民有對應法規的進步觀念、足夠解決公共事務問題的公民智能、具備協助居民從事規劃、約定必要管理作為的友善介面等社會條件配合,才能在公共利益理性驅使下,使法規和居民經營理念、集體行動趨於一致。在這些元素齊備落實前,公寓大廈管理將是大人玩的家家酒;大家說一套做一套,裝模作樣卻解決不了任何問題。以為靠法規可以保護自己的人永遠是輸家,導致大家都住在破舊失修的房子裡!

(作者是台灣公寓大廈理顧問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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