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性平三法應增被害人專業服務與資源

◎ 杜瑛秋

隨著台灣這波#metoo的運動風潮,被害人紛紛揭露遭性騷擾的傷痛經驗,發生地點遍及職場、非職場、校園,顯示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有許多漏洞,以致無法接住被害人,此外亦可看見職場、校園、社會環境仍充斥責難被害人氛圍、雙方權勢不對等,被害人害怕被報復等,只能選擇噤聲。

婦女救援基金會實務經驗發現,不管哪個場域的被害人,遇到性騷擾事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求助哪個單位、擔心是自己想太多、擔心揭露後不被相信、苦無突襲式性觸摸的證據、申訴後會被報復,尤其若遭極具權勢者的性騷擾,更擔心申訴後斷送職涯發展。

現行性平三法條文內容,被害人大多僅可提出行政申訴、兩年內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如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觸摸罪六個月內提告刑事告訴,而當被害人需要專業諮詢與資源協助時,除了性別平等教育法外,其餘兩法卻沒有要求必須設置被害人專業服務機制與資源。性騷擾防治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仍有釋出被害人相關資源,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主管機關勞動部把被害人責任放在雇主端,督促雇主要盡防治義務,忽略被害人可能離職或不信任公司,依法只能透過公司內部申訴/再申訴制度,無外部求助管道與專業人員、資源可協助。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第十四條中有規定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即使被害人願意被引介,被害人可能因為沒有錢支付每次一千二—二千元心理諮商費而作罷。醫療機構中雖然有健保給付心理諮商,但也必須透過精神科醫師願意轉介才可使用,普遍醫院認為健保給付太便宜而不太願意轉介,期待病人自費。各縣市心理衛生中心有專業心理諮商師進駐,其主要對象為社區民眾的心理困擾,每位民眾分配時間、次數相當少,對於性暴力引發創傷被害人較難適用。

實務經驗發現被害人發聲後往往須面對內外在指責、不同程度身心創傷影響,並對公司信任感驟然降低,從要不要說出、要不要申訴/再申訴、要不要提刑、民事司法,這一連串過程,短須幾個星期,長達一、二年時間,需要有外部專業人員協助和陪伴,以及政府相關資源支持。

此外,性騷擾防治法的廿條有行為人罰款的條文,性別平等教育法廿五條有行為人懲處條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準則第十二條訂定雇主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懲戒或處理。然而,當行為人是雇主或離職時,卻沒有法條可進行處罰。

性平三法將於七月提出進行修法,期待政府與各黨派立法委員可以看見並重視被害人處境與需求,應增定各主管機關在各自主責法案

編列預算提供職場、校園、非職場被害人多元求助管道、專業服務與資源條文外,還有對申訴時間、申訴管道分級、對行為人處罰、等條文修訂。

(作者是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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