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反間諜法與外商投資法狼狽為奸

◎ 愚工

中共7月1日實施的《反間諜法》與二○二○年元旦實施的《外商投資法》堪稱狼狽為奸,說明如下:

根據《反間諜法》第四條關於間諜行為定義的第三款「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這種定義提供執法者「說你是間諜就是間諜」的極大行政裁量空間與自由心證空間,即使例行的商業市場調查,甚至旅遊拍照,人人隨時可能莫名其妙變成中共口中的間諜。

這項定義與《外商投資法》第34條及35條異曲同工。第34條要求「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第35條設置「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門檻,明訂「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也是提供中共「說你是違反國家安全就是違反國家安全」極大的行政裁量空間與自由心證空間。這兩條規定都沒有實施細則,將提供中共變相強迫外商提供營運計畫與業務機密,以滿足中共安全審查的要求。

《反間諜法》與《外商投資法》都具備「有規範沒細則」的中國法治特色,這種特色提供官員「權力尋租」的空間,也是滋生貪腐的沃土,更是統治者整肅異己的工具,最後受害受苦的是人民與投資者。國人在中國經商或旅遊都須做好風險防控措施,以免遭致莫名其妙的損失。

(作者從事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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