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對碳費與碳權交易的三點建議

◎ 蔡維哲

隨著氣候變遷因應法與環保署組改升格陸續在立院三讀通過,我國的碳交易制度確定採用自願減量機制,並且明年開始徵收碳費,以實現2050淨零排放目標。此外,蔡英文總統於4月19日出席美國商會活動時宣示台灣將成立碳權交易所。鑒於台灣的碳排放量在全球占比不到1%,初期的碳金融政策主要旨向協助減輕出口廠商面臨國外碳關稅和國際供應鏈壓力。一方面,在碳定價制度透過對排碳企業大戶徵收碳費幫忙抵減碳關稅(例如:環保署3月已確定碳費可抵減歐盟碳關稅)。另一方面,希望透過碳交所協助企業購買國外認證的自願性碳權、或者經由環保署認證的國內碳權(氣候法稱為減量額度)交易。筆者即針對即將上路的碳費與碳權交易提出下列三點建議。

第一點、碳費徵收不能扭曲產業市場競爭。

台灣的碳排量高度集中,前十大碳排企業占比近四成,直接或間接(用電)排碳超過2.5萬噸的五百家企業占比更已經超過八成。因此,碳費開徵可能會對這些公司財務面產生巨大衝擊。徵收執行一方面應該考慮其他國家的做法,像是英、法、美、日、韓、中都已決定免徵鋼鐵業現有製程上難以取代的冶金煤與焦炭的碳費。另一方面也應該針對進口原物料的不同用途來討論不同程度碳費徵收,避免因為稅費導入而扭曲原本的產業競爭。因此,碳費徵收等執行細節仍需要頻繁地與產業溝通,並提出全面性的衝擊影響評估。

第二點、加大對企業淨零轉型研發投入的支持。

由於碳費不同於碳稅,徵收的專款將專門用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可能無法直接支持受到碳通膨衝擊的企業勞工,也難以大規模資金支持淨零轉型技術研發 (例如碳捕捉封存或固碳等負碳技術)、與淨零或氣候生態圈的新創事業。此外,環保署預估碳費的開徵將使溫管基金在2025年達到百億元的規模。儘管這個金額看似龐大,但對於企業進行淨零轉型所需的資金仍然微不足道。因此,像是日本即專門針對新技術研發設立綠色創新(Green Innovation)基金,並向航運業研發氫、氨動力船舶與基礎設施補貼330億元、以及向鋼鐵業提供1935億元的研發補貼。不僅如此,日本為應對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所需的150兆資金缺口,決定發行20兆綠色轉型債券(Green transition bonds)。相形之下,我國的淨零轉型九千億預算大多集中在能源項目上,而且預算來源過度仰賴國營事業,因此有必要籌措更多財源,加大力度支持企業投入淨零技術升級。

第三點、階段性完備碳權交易機制。

我國在亞洲自願性碳權交易所的建立時程已晚於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等,現行規劃除了代購國外認證碳權外,也將交易企業透過經環保署認證減碳專案所獲得的碳權。碳權屬於一種環境商品(Environmental Commodity),專案驗證困難、較易出現漂綠,即便是市占率超過七成的國際認證機構Verra,今年初也受到英國《衛報》與德國《時代週報》對其雨林減碳計劃提出質疑。在這些陰影下,根據國外經驗,碳權成交價格有越來越低的趨勢。也因此,亞洲最重要的新加坡CIX碳交所執行長近期表示將強化審查機制、重建市場信任。一些政府與國際機構也紛紛研議更透明嚴格的監管機制,包括: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CC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或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等。

台灣現階段係由環保署擔任碳交所主管機關,監理認定碳權非金融商品,也無修訂金融法規應對碳權交易欺詐或操縱等不法行為或完備未來碳權金融商品市場的全盤規劃。在目前的架構下,碳交所不開放次級市場交易,再加上台灣未有強制性的總量管制排放量(ETS),碳權在供給面與流動性都受到箝制的情況下,合理預期碳權交易價格將會遠低於企業減碳投入成本(根據調查台灣企業減碳成本每公噸約為1700元)。碳權交易是我們推動淨零排放重要的碳定價雙支柱之一,如果碳權交易的價格發現、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正面功能皆無法發揮,勢必弱化或減緩企業推動淨零研發轉型的時效,因此期待相關部會前瞻性思考,規劃階段性地推動碳權交易的完備。

(作者是中山大學財管系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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