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權力不對等永遠是性別議題的核心

◎ 楊仲庭

近來台灣掀起諸多性騷擾,甚至性犯罪事件頻傳,台灣可說正在歷經「#Metoo」運動。在性犯罪案件中,經常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而無其他物證(非供述證據),使得案情總是曖昧難解。

在這類事件中,我們究竟如何看待權力?如何使用權力?筆者認為,如果要避免此類性騷擾爭議,關鍵在於「不要使用權力,進行任何私人的交友行為。」

例如,上司不應使用職場上的權力,指揮特定部屬跟隨自己出差,藉此爭取更多與該部屬相處的機會,哪怕該部屬也有情意,這樣的行為都應該避免。

原因在於,運用權力去吸引被追求者,很難讓被追求者擁有拒絕的自由,進而難以辨別這是「心甘情願的赴約」,還是「礙於權力不對等的委曲求全」。

權力的運用是非常廣泛的。一言以蔽之,只要不是公事公辦、不是照章辦事,就可能造成權力的濫用。例如,按正常程序來說,稿費會以匯款方式支付,如果總編輯以付款為由,邀約作家碰面並試圖發展親密關係,這就是一種權力的濫用。

權力的濫用,往往讓被害人無法立刻作出反應。被害人時常歷經:自我懷疑、自我說服、替加害者開脫等階段。縱使明確知道自己遭受騷擾,也常因權力不對等而噤聲。

最後,在權力運作之下,還必須符合特定要件,始可「獲得資格成為被害人」。還有什麼是比成為加害者心中的「理想被害人」,還要讓人憤怒與哀傷的呢?

(作者是台灣青年法律人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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