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增訂長照殺人罪

◎ 許福生

八旬母憂自己來日不多,悶殺重障兒,以免他成哥哥的負擔,母親節前夕這則新聞令人心酸。又某老翁殺妻後投案,聲稱認罪不認錯,是制度殺人,此言何等悲痛!「長照悲歌」所衍生相關法律問題及修法可行性,法務部已表示將研議修法,立法院也將舉辦「有關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

現行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述不堪長期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之案件,因不符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要件(需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無法予以緩起訴處分。又縱使行為人符合自首及情狀顯可憫恕二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二年六月以上,不符合需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才可緩刑,而須入監。確實有必要積極研議妥適之解決方案。

目前立法政策規劃上,有提出修正刑法緩刑規定,將其要件由現行二年適度放寬至三年;或是修正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規定,全面放寬緩起訴條件,使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罪為得緩起訴處分之案件。然全面放寬影響層面大,其正當性可能遭受質疑。若於現行刑法分則中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似乎比較好處理。

況且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較輕微之殺人罪類型,如義憤殺人或生母殺嬰,也有另設特別寬減規定之立法例。如同德國刑法第二一三條有情節較輕微之殺人罪,針對「殺人罪之行為人,…或是有其他情節較為輕微之情狀,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之自由刑」;條文中「其他情節較為輕微之情狀」,屬概括規定,須以行為人犯罪評價有重要性之所有事實情況為基礎,為整體之考量。

參照近年來媒體新聞報導「長照悲歌」事件大多集中於「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內,以及參考現行刑法第二七四條生母殺嬰罪「因不得已之事由」立法用語,必須行為人「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而殺人時,方得適用較輕刑罰規定。故為衡平長照悲歌罪刑,可增訂刑法第二七四條之一長照殺人罪(因其情態較似第二七四條),規定「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殺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必須說,修刑法只是避免事後情輕法重的失衡狀況發生,如何健全我國長照體系,毋寧是預防長照悲歌最重要的工作。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所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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