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特教評鑑 必要之惡

◎ 劉長青

近日因特教法修法,有關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再次被提出來討論,引發教學現場的關切;反對定期辦理評鑑的理由,不外乎容易淪於書面資料堆砌,增加第一線老師工作負擔,依現行特殊教育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依此法條可知,目前特教評鑑必須定期實施。由於我國特殊教育長期以來受美國相關法令影響,如九十四至一四二公法,包括個別化教育計畫、最少限制環境等舉措,同時加上零拒絕的理念,使得特殊生目前多融合在普通班內,但由於其多樣性,因此在具體上課方式上亦同樣多樣,可能是部分時間或科目抽離原班、或採取資源班教室方案、巡迴輔導教師等不同制度,都使得特殊生在學習及成績評量上與一般學生有不同的處遇。因此定期檢視學校對於特殊學生的課程及行政安排,實有必要。

但若檢視二○二二年教育部所屬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評鑑實施計畫,會發現以下問題:

首先是填報資料常疊床架屋,如自我評鑑中的學校基本資料、特殊教育人力概況、學生班級人數此三項基本資料常與其他填報內容重疊;而在細部評鑑指標部分雖僅包括行政資源與學生輔導、課程教學兩大類,但其中僅在行政資源與學生輔導便包含行政運作、師資質量、學生輔導等三大類,此又與前面的基本資料部分類似。其中許多資料並非特殊班老師所能完備,而必須是跨處室,甚至是由校長等召開相關會議,這也使得必須在接受評鑑前需要大量時間蒐集資料。

為了具體了解教育資源投入的成效,評鑑其實有其必要,因此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重新檢視評鑑指標,以質性訪談取代現有量化的表格及書面資料,訪視委員須在一所學校停留較長的時間,可能是數天或一週,同時訪談對象須包括特殊生家長、一般生家長、特殊學生及班上的同學、學校行政人員,具體了解特殊生在學校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下的進步情形,而在中小學其心理及身體、認知、語言層面等,也應該納入綜合的考量,其餘如無障礙環境、消防安檢設施則回歸到其他相關法規即可,且訪視的時間可以延長到五年或十年進行一次,並類似美國高等教育評鑑方式,須由學校先提出自評,最後訪視委員須提出一份具體的訪視報告,指出該校特殊教育究竟係屬優良或屬於改善後通過等幾個等級,主要目標應轉向為針對學生需求的自我評鑑,而不再只是被動地接受外部評鑑,或許如此才能解決第一線教師反彈的聲浪。

(作者從事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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