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檢察官對律師的人身攻擊

◎ 江榮祥

台中地院審理全國首宗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檢方當庭提及辯護律師庭外言行作人身攻擊,引發爭議。

現代刑法理論是根據被告的具體「行為」論罪科刑,而不是將被告其人指為「壞人」而施制裁。律師受被告委任而為其辯護,若將律師辯護行為與被告本人及其被訴案情混為一談,恐導致律師資格被取消、人身安全和名譽受攻擊、被任意拘留或起訴。故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明定「保證律師履行職責的措施」,包括「不得由於律師履行其職責而將其等同於其委託人或委託人的訴訟事由」,期使律師自由獨立履行職責而不必擔心其身心健全遭受侵害。我國《律師法》也規定:「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但若干檢察官自許維護社會秩序及實現正義,在法庭攻防或輿論操作上,習將被告塑造成「壞人」,進而貶損律師進行實質有效辯護的角色。面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或言行不檢,現行《法官法》僅允許已終結案件的當事人請求個案評鑑,而律師受當事人委任代理訴訟或為其辯護,尚無權為之,宜速修法補漏!

(作者為執業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革新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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