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詐欺人頭戶行政罰 萬萬不可

◎ 林山姆

詐欺犯罪猖獗,警方165全民防騙網不斷提前阻擋詐欺金流,導致詐欺集團極需更多人頭帳戶提領金額,而大量的人頭帳戶泛濫,卻在移送司法體系後,囿於人頭帳戶無犯罪故意,難以起訴甚或判決無罪,因此與詐欺集團的人頭戶對戰中,幾乎癱瘓我國司法起訴系統,目前人頭戶起訴勝負比率以近乎一比四敗北,也幾乎耗盡司法起訴資源,苦了檢察官與書記官,因此,法務部近來亟欲提案修正《洗錢防制法》,希望部分改以行政罰方式,由各地方縣市政府來處罰非法出賣帳戶或非法蒐集帳戶者,這無疑是提出正確問題,卻用錯藥方,雖可短暫轉移司法危機,長遠將嚴重癱瘓國家法治。

何以說增訂「人頭帳戶」罪責政策正確?以日前台北市內湖某銀行發生五百萬現鈔搶案,新北瑞芳分局立即逮捕此一強盜集團,進一步實體偵查的結果,竟是人頭戶黑吃黑案件,凸顯人頭戶或許危害金額不大,但潛在危害問題不小。事實上,人頭戶在目前詐欺集團的犯罪組合之中,扮演了「出金」的重要關鍵,即使不能證明人頭戶實質參與犯罪,但對於不明財產來源,完全無法交代,此一行為原即《洗錢防制法》應關注的焦點,不能僅以年初戶頭沒錢,年底戶頭還是沒錢,就忽略不偵辦人頭戶涉及洗錢罪,僅錯以行政罰處理。

人權團體要求檢方對於人頭戶偵辦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說這是民主人權與司法法制重要精神,也是司法不可迴避的重要課題;若修法將應由司法判定之問題轉移由行政裁罰,或許可以暫時迴避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訴訟量能不足危機,但仍不符合洗錢防制,應對於財產來源不明之金流追究精神。一旦人頭戶僅以行政罰處罰,將更難向上究源,何況多數人頭戶正是缺錢,所以出售帳戶,此舉將形同詐欺人頭戶除罪化,結果「窮人來賣簿,詐欺來買單」,反將推升人頭帳戶數,萬萬不可!

面對司法量能不足危機,何不轉向學習鄰國日本的訴訟雙偵查主體,運用司法警察官,正面處理程序法單一偵查主體不足之困境,讓司法與時俱進渡過危機。

(作者為現職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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