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應阻斷電子菸之網購通路

◎ 葉昱呈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日前正式上路,新制規定包括全面禁止電子菸、納管加熱菸及載具,就取締執行面而言,筆者認為有幾個問題尚待釐清及解決,茲分述如下: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三條規定,吸菸的定義,係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包括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問題是,目前新一代的電子菸,造型趨向小巧精緻化,外型就像隨身碟、打火機、橡皮擦,握在手掌中,不僅難以發現,且無需按下任何啟動按鈕,使用時是以口吸方式,透過氣動式擊發,達到霧化效果,而此類無需按鈕啟動使用功能的電子菸,要如何進行取締?是否發現有霧氣,即視為電子菸「已啟動使用功能」?

從電商網購平台及社群網路平台,可發現有部分賣家為規避取締,刪除「電子菸」之字眼,而改以「二代」、「霧化」、「果汁」…等名稱進行促銷或廣告,但從展示的廣告圖片,可看出疑似電子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而面對此一規避行為,該如何取締?是否可依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販賣、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之規定裁罰?

鑒於吸菸行為的時間相當短暫,即使民眾向衛生單位檢舉二手菸,尚需提供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聯絡方式、時間、地點、照片或錄影檔案等違法事證,舉證相當不易,個人建議衛福部可提供境內電商網購平台,有關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之違規廣告罰則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使其「不敢刊登廣告、拒絕刊登廣告、主動下架廣告」,直接阻斷電子菸之行銷通路,避免民眾誤信廣告錯誤訊息,致身體造成傷害。

(作者為衛政公務員,屏東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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