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為清理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獻策

◎ 李基勝

當前實務,以《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由,不許以死者名義登記繼承,乃致其再轉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繼承系統表不能完備,而無從申辦繼承登記。

然而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產權(《民法》第一一四七條及第一一四八條);但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處分(《民法》第七五九條)。繼承登記實乃法律事實之宣示,與因法律行為(如買賣)而取得的登記不同(《民法》第七五八條)。後者,才有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的效力,而須登記於活人名下。

況且為回復撤銷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依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夫妻財產更名登記,及清理日治時期會社土地,既有實例暫以死者名義登記,何獨繼承登記不能?

若依《土地法》第七三條之一清理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時,容許部分死者,與其他尚存的繼承人登記為「公同共有」;而以死者名義登記部分,仍依該規定續辦,不重啟管理程序,既得加速擴大清理效果,並減少私有財產權的負面影響,兩全其美,有何不可?

(作者現任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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