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不可排除藥師

◎ 邱建強

「再生醫療」是近年醫藥界和生技圈的熱門關鍵字,認為此能夠為癌症、免疫疾病、肝硬化、中風等疾病開啟一扇救命之窗。這是醫療科技進展下的人類驕傲成果,但我們除了思考走得快,更要思考如何走得遠,而尊重專業、品質把關方式絕對是不二之道。

所謂再生醫療製劑,是指擷取片段人體細胞,透過基因重組、細胞培養或加工等技術製成「製劑」,再植回人體,對細胞進行修復、分生、重建,最終達成治療或減輕疾病之目的,過程亦可能產生副作用,其完全合於我國對於藥品的定義,如此之下,自是藥師的法定專業的範疇。

耳聞這幾天行政院邀集主管機關和立委,積極討論「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與「再生醫療管理條例」之再生二法,其中有論者提出,再生醫療不適用藥商應聘藥師管理、監製的藥事法規定,另在醫療機構施行再生醫療情形,亦可排除藥事法第卅七條之「調劑」規範,打破「醫師於無藥事人員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才能親自調劑的原則,不禁讓人心頭一顫,深感不解。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規定,除了最末端用藥適當性評估、處方箋確認、用藥指導外,於藥品貯存場所、保存條件、標示方式等亦有規定。由此可見,「藥師調劑權」並非單純給藥的機械式動作,藥品保存、記錄、監督、訂定標準流程等,涉及藥物管理之種種層面都屬於藥師法定專業範疇,當不可能排除藥師。而於藥事法中,規定藥品販賣業者和製造業者應由藥師駐店管理及駐廠監製,自也是相同道理。

經過多次會議,再生醫療製劑屬於藥品已為各界共識,國際上亦是如此,而既然屬於藥品,又提出徹底排除藥師之意見,讓人深感困惑,此豈不是陷病人用藥安全於不顧。

再生醫療動輒數十數百萬元,實施過程又甚為複雜,須經由嚴謹的醫病溝通及專業把關。藥界也認同應廣納各相關專業人員投入再生醫療領域,但共同參與,仍需專業分工。再生醫療製劑由藥師管理、藥師調劑是國際共識,更符合藥事法規行之有年的框架,在國內外CAR-T療法的例子內,也可清楚看見藥師作為主責管理人員的成效。藥界將堅守藥師在再生醫療的角色,持續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

(作者為藥師公會全聯會副秘書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