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海洋空間規劃」 非核家園不應優於永續發展

◎ 林育賜

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願景,政府訂下再生能源比例20%的政策,而在陸地不易取得發電場址的情況下,「離岸風力發電」乃成為達標的首選。然政府施政應有整體思維,不能僅著眼於能源之永續,猶應思考環境及社會之永續。

離岸風力發電機因佔據海域、排除現存或未來潛在的使用,因而造成衝突。現存的使用衝突包括:漁場與風場、海洋生物棲息環境與風場;而未來潛在的使用衝突則包括:未來海流發電,沈船遺址現地保存,以及後代對於海域景觀的欣賞機會。然觀諸政府對於這些使用衝突的調和,卻沒有在政策法規上預先規劃,而是以「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來達標。

雖依《國土計畫法》,內水與領海應依其資源特性而劃分為「排他性」或「相容性」等海域,但此規定仍未能全然反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倡議的《海洋空間規劃》—「依時間與空間對人類在海域的活動加以分析與配置,以達成生態、經濟與社會目標的公共過程。」此即2019年「海洋基本法」中之所以明訂「…應制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協調海域使用」的緣由。

但此攸關永續發展的「海洋空間規劃過程」,卻迄今未能將其納入公共過程中,使得台灣在高潮線三浬外到領海間的海域使用衝突,缺乏定紛解爭的具體依據。

海洋空間規劃因配置海域的活動,故可解決使用衝突。在規劃為保育為主的海域內,若能因設置風力發電機而隔絕漁網對生態的破壞,則應以風力發電為優先。而在保育或發展相容的海域內,風力發電使用則未必就優於漁業。

此外,海洋空間須依據海洋研究基礎資料來規劃,如政府可亡羊補牢地測繪出海洋生物的游動軌跡,並研究其生態聲學,就可在推動離岸風電前先劃出水下噪音緩衝區,而非只能要求廠商於施工期間監測白海豚蹤跡以減緩對衝擊。殊不知《2018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中指出:「有證據表明,水下噪音會廣泛地對海洋生物造成物理損傷、交流中斷,或被迫離開首選的育種或攝食場所,從而對其能否成功繁殖和生存造成潛在影響。」報告同時指出,海洋哺乳動物的聽力頻寬是從1000赫茲以下到180,000赫茲以上不等,而風力發電機若採取「衝擊式打樁」則通常會產生1000赫茲以下的聲音。打樁前若無先規劃出水下噪音緩衝區或訂出接受點的聲級的規範(如不超過160-186分貝),聽力被遮障的白海豚自不會出現在風機附近的原活動,又何須期待監測到其蹤跡?

非核家園免去吾人對核災的恐懼,並矯正了核廢料存放蘭嶼的族群不正義,但目標正確並不代表過程即正當,亦不代表環境與社會之永續就應該退位。盼立法院儘速建立「海洋空間規劃」法制,使政府能以正當的過程兼顧能源、環境與社會之永續發展。

(作者為竹南高中教師,教育部海洋政策學門公費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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