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抖音禁令不在立法 而在如何執行

◎ 趙萃文

中國近年運用「抖音」對其他國家進行認知作戰,鑑於中方App均採實名制,有為政府蒐集用戶個資的高度風險,我政府基於「資安即國安」將抖音列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禁止公部門使用,以避免中共滲透和維護國人資訊安全。然而抖音禁令是否擴至民間?毋寧更受矚目,目前研議方向並非透過修法,而是先由各主管機關檢視既有規範。其中如「兒少法」第四十六條針對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大抵採限制特定違法內容加以權衡,期能平行兼顧,獲致穩定進步的社會秩序。

此外,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之網路平台不能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不能從事業務活動,如有服務即應查處。先前陸委會發現抖音擬似未經許可,在台設立「字節跳動」公司從事業務活動,即將業者涉犯刑責部分移由司法偵辦。

為避免「刑法」管制無止盡擴張,在內亂罪修正為限於使用暴力要件後,所架構的標準即不得任意以刑罰手段壓制言論自由,不得懲罰發表「批評政府的政治言論」,以免管制重心從損害避免轉向言論控制;然而,禁用抖音App目的在建立安全有序的兩岸交流環境,尚不致言論自由遭限制,仍可透過其他網路平台獲致公共事務訊息。因為開放的言論環境乃民主最珍貴資產,多元意見表述是民主健全運作的關鍵基礎,政府部門已就此多所注意。

「國安法」第四條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電信法」第廿二條但書也規定,電信事業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依此網路安全管理,乃至對假訊息散布,主管機關可主動通知電信業者為必要處置,電信業者亦可依主管機關告知或公告逕為處置;因此現階段關鍵不在怎麼立法,而在如何執行。

對於真正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的電信內容,主管機關應思考如何以電信事業違反作為義務而臨之以行政處罰,重啟執法動能,以護維國家安全;唯即便存有國家介入干預之公益理由,在手段選擇上宜有較不傷害言論自由的選項存在,此所以目前研擬方向不是透過修法進行,而係先由各主管機關檢視現行規範,做法正確。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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