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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農災救助 對地補貼

◎ 葉昱呈

報載審計部於一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農委會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缺失,包括核定災損補助面積超過土地面積、未達豪雨標準仍核發補助等,導致災損救助入不敷出。針對多年以來爭議不斷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筆者認為不妨朝「對地補貼」方向,來解決農災救助之困境。

現行之農業災損救助制度,必須由鄉鎮公所承辦人員親自勘查、拍照,確認損害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始能作為災損救助之憑據。但卻發生有不肖農民申請救助時,以少報多(以部分種植面積申報全筆種植面積)、以低報高(以低價品項申報高價品項)、以無報有(無種植農作物申報有種植農作物)等弊端,或承辦人員於實地勘查時,疏漏未扣除農舍、曬場、水塘等非種植作物面積,甚至因作業時程冗長,有些農作物於勘查時,已看不到任何殘跡,而衍生不少爭議及不公平現象。

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的法源來自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之規定,既然是救助,而非補償農民實際的災害損失,個人建議農委會訂定農作物「對地補貼」標準,每年補貼一次,其補貼用途包括天然災害受損、購買肥料及農藥等費用,並由農民申報所種植農作物之品項及面積,經農情調查員勘查確認及登記,再依農民申報資料給予補貼,以資簡政便民,並避免爭議發生。

(作者為前農政公務員,屏東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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