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被文資法遺忘的古物修復師

◎ 李冠儒

看到這次故宮典藏瓷器損毀事件,除了凸顯古物管理維護之不易與困難外,更反映了同屬文化資產類別之一的古物,以及長期未受同等的重視與人才培育問題。

《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的九大類有形文化資產中,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修復資格及考古遺址之發掘資格皆於法有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然而,文資法卻未載明同屬有形文化資產之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等之修復資格。

目前史蹟、文化景觀依《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著重在修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其修復資格或可類推適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之匠師資格。至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則屬於自然而非人為的植物及礦物,故著重在維護而非修復。然而,古物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僅規定古物之維護修復應遵行事項,未規定古物之修復資格,因此古物成為唯一被遺漏修復資格的有形文化資產。

以古蹟為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之傳統匠師,其傳統匠師為通過《文化部辦理傳統匠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審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亦於二○一九年揭牌「文資傳匠工坊」,以培訓、傳承傳統建築之修復技術。反觀古物,其修復資格不僅無法規規範,亦無相關修復師之調查及培訓,僅靠傳統師徒制及學院制的培育,如此將難以確保古物修復之能力、修復品質及修復人才之傳承。

筆者因此建議,一、同為文化資產的古物,應比照古蹟、考古遺址等,訂定修復資格;二,古物亦應調查、建立古物修復人才庫及定期培育古物修復人員,亦可開辦相關古物培育課程;三、其修復資格之認定,可採證照制,讓學院的學生有學用合一的保障。

修復不只是修復「形」更是修復「意」,而修復的專業便是能查其紋理而還以原貌,而非為了修復而修復。期待匠師堅持與傳統的職人精神,能夠持續延續、並時時能以專業與時代對話。

(作者是地方文資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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