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福松
自由時報報導,高雄吳姓男子不滿就讀高中兒子曠課一百多節,氣得用拳頭揍兒子,兒子不爽被打,告老爸家暴,吳男被法院判處有其徒刑三個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上訴。
這個「兒子告老子」的判例,前所未有,也讓家裡孩子正處青春期的家長心驚驚,萬一哪天管教孩子不當,不管是口語或肢體的,都可能被孩子一狀告上法庭。法律保護孩子免受不當對待,是值得肯定的,但介入家庭管教的做法,是否允當?卻值得探討。
就讀高一的兒子,念不到一學期就曠課一百多節,顯然逃學的成分居多,站在家長立場,沒有不擔心的。孩子不在教室上課,多半是在校外交到壞朋友,接下來,很可能被幫派吸收或淪為詐騙車手。
家長收到學校寄來的曠課通知單,在「養子不教父之過」傳統觀念,及「恨鐵不成鋼」心理壓力下,很少能理性、冷靜地和孩子溝通。萬一孩子再頂嘴,或態度頑劣,出手教訓勢無可避免。
如因此獲罪,不僅親子關係會愈疏遠,也可能毀了孩子一生。因為連當父親的都管不了他,還有誰管得了他?或許最後就只有進監獄被管一途。
從教學現場看,學生曠課很少是因為經濟因素,反而是沒興趣、不想念的原因居多。雖然教育單位、校外會、社福團體很用心很努力地想找回中輟生,但不諱言,找得回來的,自然會回來,不想回來的,再怎麼苦口婆心、好言相勸,也是喚不回來。
父親出拳管教兒子的行為或許過當,也違反「兒少法」,但法律不應只講法,也要衡情論理、兼顧現實。
照此案例,父親管教兒子被判三個月徒刑,但「不受教」的兒子會因官司勝訴,從此不再曠課嗎?他會因自己的曠課,造成父子「對簿公堂」而生羞愧之心嗎?甚至眼看父親入監服刑,心裡會內疚嗎?
如果以上預想的結果皆非,就不得不令人憂心,「有樣學樣」將成今後孩子告家長的常態。孩子不是家長的財產,孩子有獨立的人格權,這些都不容否認,但在管教方面,法律似應有更大的融通空間。否則,老師對頑劣學生不能處罰,家長對不受教孩子不能管教,個個都成了無法無天的孫悟空,受害的會是誰?
這個孩子贏了官司,卻嚴重傷害了他老爸的心。這孩子可能失去親情,也失去自我反省、成長的機會,則未來付出更大代價的,不只是他個人,更是家庭和社會。
(作者為台東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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