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各方同謀助壽險業脫困

◎ 蔡家龍

針對壽險業者為挽救淨值轉負之危機,而逕自決定將金融資產重分類一案,竟能得到產官學各界的強力支持,金管會保險局「超高效率」開會火速通過,對此本人深感不解,尤其負責翻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IFRS)的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應有所堅持。

長期以來為避免公允價值波動對損益表產生影響,保險公司多將債券投資列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VOCI)」,即公允價值變動應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反映在股東權益中,而不致對當期淨利及每股盈餘產生衝擊。近來美國屢屢升息而導致債券價格劇跌,雖無涉企業損益表但已大大影響淨值,對於行業特性屬於負債比率一向偏高的壽險公司而言,數以兆計的金融資產價值ㄧ往下跌,淨值便有轉負之憂慮,業者為解救此災難而決定將其重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AC)」,無須針對公允價值之變動做任何評價。

部分業者再輔以將投資性不動產自成本模式改採公允價值模式,透過認列巨額之公允價值評價利益,造成當期淨利創新高,但淨值卻轉負之荒誕現象!

IFRS9明文規定企業僅於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應依公報A部分4.1.1至4.1.4段之規定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融資產,該項重分類應自重分類日起推延適用。A部分5.6.5規定企業若將金融資產之衡量種類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按攤銷後成本衡量」,該金融資產應於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重分類。惟並就該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作調整,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積損失於重分類日自權益中移除,如此淨值便會大幅回升。

然而,該號公報B部分第4.4.1段規定,僅於企業開始或停止進行對其營運具重大性之活動時,始將發生企業之經營模式變動,例如:企業取得、處分或終止業務項目。B部分4.4.2載明重分類日之定義乃次一報導期間之首日,亦即企業經營模式目的之變動須於重分類日前生效。例如:若甲公司於2月15日決定終止其個人抵押貸款業務,須於以4月1日做為重分類日(非公發公司則為次年1月1日),倘第四季決定要改變經營模式,重分類日之定義明確為明年1月1日。

另外,B部分4.4.3指出,下列情況並非經營模式之變動:(a)與特定金融資產有關之意圖變動(即使於市場狀況有重大變動之情況下)。(b)金融資產之特定市場暫時消失。(c)於企業具不同經營模式之部門間移轉金融資產。前述很明顯說出美國政府升息而導致債券市價的劇跌,此非屬經營模式之變動。

此番踐踏IFRS之作為,目的純為窗飾財報,與韓國何干?韓國的重分類之舉是為了2023年接軌IFRS17,請問與會的專家學者與會計師,改變會計政策與提昇競爭力何關?

金融家運用兩家上市公司間接持股投資公司,再用投資公司控制壽險公司,如此高槓桿的操作,成功屬資本家所擁有,失敗卻要股民承擔,執政黨當苦民所苦才是!

(作者為靜宜大學會研所教授、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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