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地震頻繁 老屋重建門檻比例應降低

◎ 楊鴻謙

日前台東先後發生芮氏規模六‧四與六‧八地震,並有屋塌、橋斷及路面隆起等災情,根據內政部今年第一季統計,全台灣危險及老舊房屋戶數達四四八萬戶,在所有住宅存量九一五萬戶中,卅年以上老屋接近五成,其中台北市老屋占七成,而高雄市四十年以上老屋占三成,新北市也有七十六萬戶老屋﹔據歷史記載,清治末期,台灣曾發生大地震,在日治時期,有地震儀器紀錄以來,一九二○年花蓮曾發生規模八‧三級大地震,當時台北災情嚴重,專家預測,大地震有百年周期的可能性,試想,一旦北台灣發生規模七以上大地震,所有危險及老舊房屋,恐全部倒塌無一倖免。

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老舊瀕危房屋之重建,內政部於一○六年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提升居住安全﹔惟截至今年八月底統計,五年來危老房屋重建案申請三一五五件,已核准二四九四件,平均每年執行一萬戶房屋,依目前執行能力,需花三百年才能全部完成。

何以進度如此緩慢﹖主要原因是該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建計畫須取得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因有上述法律規定,只要有一「釘子戶」不同意,整個計畫停擺,特別是一樓住戶以該條賦予之規定而「漫天喊價」,此類案例各地迭有發生如「文林苑」及「永春都更案」等皆屬典型﹔筆者認為,為解決這項課題,內政部應迅即修正該條文內容,應以屋齡作為老屋重建門檻比例,即屋齡卅年以上者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五分之四同意,四十年以上者須四分之三同意,五十年以上者僅須三分之二同意。

由於現行法律規定須全部同意,導致危老房屋重建難以施展,影響居住安全及都市環境品質,因老屋重建具有公益性質,故私人產權行使界限應予適度限縮,類似立法例如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均可參酌,並無違反憲法對於財產權保障之虞。

(作者是政大地政學博士、原民會土管處前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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