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恩恩爸請求國賠有感:先行協議不能只具形式

◎ 吳景欽

恩恩爸向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就暴露出現行國賠法,尤其是協議先行制度的諸多問題。

依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侵害,國家就須負起賠償責任。而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更進一步指出,只要法律對公權力行使職務的規範明確,且人民對此事項有請求作為之權時,一旦公務員不作為致受損害,國家就應負賠償之責。

惟就現實來說,因目前的國賠責任仍採過失主義,即請求國賠者就須舉證,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如就恩恩案來說,救護派車時間,即便超過八十分鐘,但主管機關仍可以疫情嚴峻、資源有限等理由,來合理與正當化如此的延遲,更遑論,所有資訊皆掌握在官方手中,能否期待其全面揭露,亦有很大的疑問在。

即便能證明公務員有殆於執行職務之事實,還得繼續證明此不作為與權利損害有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尤其新冠肺炎肆虐期間,公機關亦可輕易以是因確診病死,而非延遲送醫所致,來切斷因果關係。

也因訴訟請求國賠之不易,故國賠法第十條,才規定了協議先行原則,即先向賠償機關為協議,不成才可向法院提訴。如此的制度,即在使行政機關能自我糾正,並使人民儘速獲得賠償。惟要機關自我認錯,卻是可遇不可求之事。

因國賠法僅明文協議先行,但對於其中的程序內容,卻全然未規定,等同空白授權由各機關自行決定。而目前各機關,雖皆設有國賠委員會來審議,但以新北市的十五位委員,官方代表有六、法律專家學者有九,看似有外部性,但這些委員如何選出,卻肯定是機關的自我決定。

其次,在缺乏法定性下,程序進行,尤其是當事人可否到場、要否辯論等,全委之於委員會的內在意志,就難免於恣意,既不透明、更犧牲了正當程序之保障。

故藉由恩恩案,立法者除應將國家賠償,由過失責任,改成危險、甚至是無過失責任外,亦應強化協議先行的程序,以免使此制度流於形式。又在將國賠審議委員會法制化後,於其中委員會組成,也應是由市民所產生,以使民主制度更為深化。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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