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為彰化地院的公正判決喝采

◎ 林平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彰化廠國賠訴訟判決,彰化縣政府遭上級主管機關環保署三度糾正並撤銷其處分,雖有召開多次專家會議,卻仍一意孤行,違反依法行政,彰化地方法院明確指出其「違背法律及違背誠信原則」,可謂允當,值得喝采。

當時彰化縣環保局係以申請類別有誤,應申請異動而非展延為由強迫該廠停工,但判決書明白指出:「『展延』與『異動』有別,不僅原因要件不同,相關法源依據亦有別……」、「除違反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指導之規定,亦有違不當聯結禁止之訾議」。依慣例,業者先提出展延申請,再提出變更或異動申請,審理期間依原核定之許可內容操作,不得以變更或異動申請之申請值操作。彰化縣環保局有監督之責,卻又提不出也無證據證明台化彰化廠有汙染,顯示業者符合國家標準,彰化縣環保局卻要求停產關廠的做法有違常理。

世界各國為維持運作秩序,面對新舊法之競合,一定會明訂溯及既往原則或過渡時期條款,以符合實務及法理,讓法令規範與時俱進。何況,當時民調顯示彰化縣民認為若有損傷勞工權益或造成國賠,則不贊成縣府宣布停工,但縣府仍一意孤行,令人不解。

台化彰化廠是否有汙染,應由適當的法律管道處置,主管機關可就違反法令的事實,處分限期改善、停工。而台化公司彰化廠在被迫關廠前,未有聽聞違規等重大情事,理應受到保護,否則若遵循不同時空背景的政策,全台火力電廠,甚至於在馬路行駛的汽機車,是否也會因排汙而被停開!

法令政策多是透過倡議再形成規則,法條修正也都會公告新法實施日期使得遵循。當年的合法營運,卻被縣府回頭算舊帳,工廠被迫停工最無辜受害的是勞工,至盼各級政府以此案例為鑑,依法行政,讓我們的社會更進步。

(作者為法學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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