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詹子瑩
拜讀程仁宏教授投書《為什麼要處分這名警察?》,部分內容恐有誤解,故撰文說明。
程教授引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該條文確有「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等要件,惟該條文有詳細列舉十六個項目,為不舉發的必要條件,而違規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並未列舉於其中,故該違規項目屬「不得勸導」。
其次,就文中所述高雄這件違停的為「吊車」,屬大型車輛,其在禁止停車的紅線停車,對用路人的影響,遠大於一般車輛,在一般人的認知裡,也難謂「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警察執法需依法行政,於法有據,方能獲得民眾的認同。單就「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這段話,每個人對同一個違規狀況的認知就不見得一致了,所以為避免認知不同造成的「執法不公」,故需訂出標準規範,讓所有人得以遵循、檢視,因而列舉出哪些違規態樣得以勸導。
(作者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