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為什麼要處分這名警察?

◎ 程仁宏

高雄一名三十三歲陳姓警察,在巡邏時發現吊車違停紅線,上前取締盤查;下車買便當的吊車司機苦苦哀求「我是艱苦人!」並答應立即移車,陳警認為現場無造成交通危害之虞,告誡司機盡速駛離,以維持交通順暢,最後未開單,吊車司機開心向警察敬禮致意,整個過程遭人側錄檢舉,警方表示將予行政處分,合理嗎?

所有違規是否警察都必須開單舉發?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指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所以該名警察對吊車司機施以勸導,未予舉發,是於法有據,並非放水。

二○二○年四月二日,美國明尼蘇達州警察在公路上抓超速,一位在隔離檢疫機構服務的女醫生,因超速被警察攔下,警察查驗她的駕照,發現她不是當地人,詢問她來此的目的?她出示醫生執照,並表示病人情況緊急,必須馬上到醫療機構,結果警察嚴正告知:超速是很不負責任,可能占用醫療資源,也不能救助人,結果警察警告後,沒有開單舉發;又發現女醫生的N95口罩是重複使用的,結果給了她五個N95口罩,那是政府發給警察自保的,這位警察就是一位仁道警察,多麼溫馨的做為!難道這位警察也是放水嗎?要行政處分嗎?何況我們仍然有「情節輕微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依據,更應法理情兼顧,至盼陳姓警察的長官慎思為宜。

(作者為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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