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評身分證官司

◎ 田豐文

有民眾申請換發新身分證,要求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役別及照片等遭拒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沒必要記載父母、配偶姓名與役別,准予換發,但照片具公益目的,駁回請求。

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表示,身分證之格式係依「戶籍法」授權制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各機關充分討論,送立法院備查,且未牴觸母法,因關係全國身分證明文件一致性問題,力挺戶政所提起上訴

法官判決應遵守現行有效之法令,如果法律已明確規定,或授權訂定之子法未逾越母法,就應該受其拘束,而不得任意造法或不適用法令。如果法官認為法令有違憲之虞,應先聲請釋憲解決,亦不宜直接做出與法令規定不符的判決。

其次,何者具公益性?何者不具公益性?應審酌實務運作需求、當事人權利之保護、社會大眾意見等項。

相片具公益性,卻可能因時間越久或當事人打扮歧異,導致難以辨識之情形。身分證記載父母姓名,尤其未成年人,於必要時可供查考;記載配偶姓名,有利於認定是否有婚姻關係存在,怎能說不具公益性?

法官獨立審判,是要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無端增加行政機關的困擾,恐怕會引發軒然大波。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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