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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台義爭女/北院:考量五歲女童心智 才未傳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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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將台義混血八歲女童的「暫時」監護權裁定廢棄,發回最高法院更裁。最高法院對此表達遺憾,但尊重憲法法庭的職權;台北地院則指出,一審裁定是在三年前做出,考量女童當時五歲的心智及表達能力,法官不必然須要求女童到庭陳述意見。

憲法法庭認為歷審裁定違憲理由,包括八歲女童已有在法庭表達的能力,女童住台灣時間比義大利長、已適應台灣生活等。北院回應認為,決定親權歸屬的必要因素是子女最佳利益,但暫時處分不代表最終親權歸屬,家事法庭一審二○一九年審理時,女童僅五歲,考量其心智及表達能力,不必然會要求女童親自到庭陳述。

此外,定暫時處分主要目的是讓女童和程序監理人一起回義大利,做成訪視報告,以便未來酌定親權行使時,成為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參考,但後因疫情關係,一直無法成行赴義。

北院表示,北院二審合議庭二○二一年審理抗告案時,女童雖已七歲、不願前往義大利,但考量程序和監理訪視報告尚未完成,且當初是生母擅自把女童帶離義國慣居地而返台,合議庭才會維持一審裁定。

本案採飛躍上訴 將發回北院更裁

本案由於諸多理由與程序有關,屬一審的認定範疇,發回最高法院後,最高院應也會廢棄發回下級審;特殊的是,家事非訟事件是比照「飛躍上訴制」設計,中間未經高院審理,故本案應再直接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本件判決雖是對「個案」做成違憲解釋,但通則效力及於未來每起家事事件,法官日後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只要小孩已有表示意見的能力,原則上應請其到庭說明意願;跨國父母交付子女事件上,除非有急迫與必要性,否則不能違反繼續性原則與兒女的意願,強迫小孩移居到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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